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风险提示
各用人单位: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为有效防范化解用工单位在参加社会保险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一是规范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是依法参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三是按时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社保缴费明细情况告知员工本人。
二、不参保或选择性参保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支付经济补偿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自行承担社会保险待遇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行政处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刑事处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三、相关建议
用人单位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应保尽保、足额缴费,切实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益,从源头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安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
202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