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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合肥市城市更新条例》

2026/10/29 城事通编辑部 1.2w 阅读 308 点赞 查看原文

以法治力量托举城市向新向美“生长”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合肥市城市更新条例》

怎样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危旧住房更新改造?如何促进城市更新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如何提升城市水系空间利用效率……过去合肥城市更新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有了新解法。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合肥市城市更新条例》。条例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彰显科创城市特色,在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水系保护与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推进城市更新提供法治保障。

今年6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合肥市城市更新条例》。9月23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正式迈入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城市更新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

当前合肥城市发展正步入新阶段,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城市更新工作在体制机制、实施流程、土地规划和资金保障等方面还存在难点、堵点。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城市更新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破解城市更新实践难题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城市治理法治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条例共8章45条,聚焦城市更新全流程管理,明确城市更新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各方职责,构建了“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

条例细化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关键环节,强化城市更新实施过程管理,对统筹主体遴选、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推进项目实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针对土地混合利用、老旧房更新等多个长期以来的痛点、堵点提出具体对策,同时专门就科创载体建设、水系保护与开发利用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合肥地方特色。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民生优先,强化了规划引领、政策保障和公众参与,为合肥城市更新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契合城市发展特色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增设了科技创新和水系保护与开发利用专章,专门就科创载体建设、水系保护与开发利用等作出规定,契合合肥城市发展的特色。

科技创新是合肥的鲜明特质,如何促进科创产业与城市更新协同发展?

条例要求在城市更新中支持科技创新,明确了加强科创空间载体建设,建立科创楼宇、科创街坊、科创街区空间体系,促进科创产业与城市更新协同发展。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工业用地进行混合复合利用,优先支持科创产业发展。对通过增容技改等方式增加投资提高工业厂房容积率和利用地下空间的,按照国家规定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发展科创产业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建设项目的研发、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同时,条例明确运用科技创新成果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合肥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如何以立法形式强化对城市水系的管控与联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条例要求,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加强城市水网互联互通,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城市更新应当修复完善湖泊、河流、湿地以及城市生态基础设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统筹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等,保护和修复水域、湿地等公共生态空间,提升水生态系统稳定性与健康水平。鼓励滨水区域、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同步建设雨水花园、透水铺装等设施。

在明确水系保护的同时,鼓励结合合肥本地特点,合理开发利用水系。条例明确,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统筹商业、文旅、生态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滨水空间,提升城市功能品质,鼓励在南淝河、十五里河等流域推进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打造绿色游憩走廊。

践行人民城市理念

如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条例要求,在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时,要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配置生产生活功能;提升建筑安全性能,持续改善建筑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优先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短板;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推进全龄友好型城市建设;持续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提升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推进城市生态空间修复和环境治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注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强重点更新区域城市设计,提升城市风貌。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设规模可以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

为了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以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条例还明确,老旧住房符合产权清晰、业主自愿、规划合规、资金自筹等条件的,物业权利人可以实施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对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住房,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措施,并优先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推动相关部门加强普法宣传、制定配套措施,推进法规有效实施,让市民在城市生活得更舒心、更安心。(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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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