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科学安全使用农兽药共同守护“舌尖上安全”的倡议书
全区种植、养殖生产经营主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粮油蔬菜、瓜果茶叶、畜禽水产等食用农产品,是百姓餐桌上不可或缺的民生必需品,其质量安全关乎公共安全底线、关乎人民群众福祉。规范、科学地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是守护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为全面压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全链条规范种养环节用药行为,我们向全区所有种植养殖户、种植基地、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亮明红线,坚决不触禁限用药高压线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配套禁限用管控措施,分清种植、养殖领域违禁品风险,始终绷紧用药安全这根弦。
(一)严禁购进、存留或使用禁用农药。禁用农药是指国家明令禁止在境内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1039号公告公布的《国家禁用农药品种清单》,涉及百草枯、甲拌磷、毒鼠强等60种禁用农药(详见附件1)。
(二)严禁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限用农药。限用农药多为剧毒、高毒农药或对销售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农药,其标签须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专柜存放,严禁网络销售和超范围经营,共涉及丁硫克百威、乐果、毒死蜱等20种限用农药(详见附件1)。
(三)严禁在养殖全周期过程中使用禁停用兽药。禁用兽药是指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动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公布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共涉及β-兴奋剂(瘦肉精)、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孔雀石绿、汞制剂、激素类促生长药物等21类违禁物质(详见附件2)。停用兽药是指曾经批准使用,但因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产生耐药性等问题,已被农业农村部公告停止使用的兽药品种,涉及氧氟沙星等7种制剂(详见附件2)。
二、规范经营,严守2026年国家重要政策
(一)农药方面。根据农业农村部第736号公告,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4种农药已于2026年6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截至2026年5月31日,农药生产者尚有库存的,应按规定交由指定机构统一回收处置,严禁继续生产、销售或转作他用;农药经营门店尚未售完的上述农药,应当立即封存并依法处置;农药使用者尚未用完的上述农药,应当交回销售门店。
(二)兽药方面。农业农村部已修订并发布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进一步规范养殖用药行为。严格兽用处方药管理,经营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及时上传信息。严格执业兽医管理,对在诊疗中违规使用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对所在机构依法处罚。
此外,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自2026年7月启动“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至2027年3月底结束,聚焦禁限用农药兽药,依法开展全环节全链条整治,重点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行为。
三、分类施策,全流程规范用药行为
坚持绿色防控优先、对症合理用药,分场景细化操作规范,最大限度减少投入品使用,降低残留风险。
(一)科学施用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使用者优先选用生物源农药,严格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剂量、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交替使用不同作用机理的药剂,延缓抗药性产生;施药时做好自身防护并在田间设置警示标识。
(二)规范使用兽药。推行健康养殖模式,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严格按适应症、用法用量、休药期和免疫程序使用兽药,杜绝滥用、乱用、误用抗菌药;兽用处方药须凭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水产养殖不得将抗菌药物作为日常预防用药;不得擅自加大剂量、延长周期,摒弃多种药物随意混配、盲目叠加等不良习惯;规范水体用药,防止污染养殖水域环境。
(三)全面落实生产记录制度。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养场必须建立完整的投入品使用台账。种植业须详实记录农药、肥料的施用时间、地块、品种、用量、生产企业及采收日期等;养殖业须记录兽药、饲料的采购来源、使用畜禽数量或水产品批次、用量、出栏日期等信息,并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相关内容。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确保全程可追溯,严禁伪造、篡改台账。鼓励小规模种养户同步做好简易用药记录。
四、严格时限,刚性执行安全间隔期与休药期
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是控制农兽药残留、保障产品安全上市的法定义务,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一)严守农药安全间隔期。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施药,间隔期内一律不得采收上市。
(二)严守兽药休药期。畜禽出栏、水产品起捕前,须严格执行兽药标签标注的休药期,休药期内禁止出栏或起捕;上市前可自行开展药物残留检测,残留超标产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场。不得为追逐行情、抢占销路而提前出栏、出塘。
五、严守法规,违法违规将依法严惩
农兽药违规经营使用法律惩戒严厉,违法成本高昂,广大种养主体务必明晰法律边界,自觉依法经营。
(一)农药领域违法责任。违规经营禁用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及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或不遵守安全间隔期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包装废弃物不按规定回收处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或未保存农药使用记录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兽药领域违法责任。养殖环节使用违禁兽药、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将人用药品用于食品动物、养殖阶段未落实休药期管理或未规范建立兽药使用台账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整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罚;销售兽药残留超标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及违法所得,同时最高可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罚款。
(三)相关刑事责任。使用违禁药物或销售含违禁药物残留的农产品,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擅自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区种植、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应主动学习农兽药安全使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绿色种养、规范用药培训;不购买、不使用来源不明或无批准文号的农药、兽药(渔药);主动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诚信经营,规范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树立绿色、安全、优质种养品牌形象。
绿色种养是底线,规范用药惠民生。科学合理地使用农兽药,是每一个种养主体的法定责任。让我们从每一次用药做起,自律自省、依法生产,严控药物残留,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附件:1.禁限用农药名录
2.禁停用兽药名录
3.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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