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免职:
赖有常 免去楚雄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 命:
王中强 任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刘 莹 任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华芳 任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张洪顺 任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决定免职:
赖有常 免去楚雄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 命:
王中强 任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刘 莹 任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华芳 任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张洪顺 任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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