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下午,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龙头派出所辅警房海强在辖区入户走访时接到群众反映,“院里来了只夜猫子,好像是飞不起来了……”房海强立即前往查看,发现这鸟“浓眉大眼”,一副“烟熏妆”,看上去有点“来头儿”。房海强小心将它保护好,送到了野生鸟类救助站。经鉴定,它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短耳鸮。工作人员对它进行了仔细检查,确定是因为误食中毒导致无法飞行,经救治已无大碍。
无独有偶,就在三天前,一名群众给旅顺口分局双岛湾派出所辅警柳昊序打来电话:“我在山上捡到一只鸟,可能是翅膀断了,在那一直扑腾飞不起来,我给捡回来了!”柳昊序赶忙前去查看,发现这种鸟并不常见,经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辨认,该鸟是小拟戴胜百灵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随后柳昊序联系了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送去接受专业治疗救助。
随着我市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生物多样性不断丰富,绿水青山间各类野生动物恣意生长、生机勃勃,大连公安作为城市平安守护者当然也要保护好这些“小精灵”,无论是天空中飞的,山野间跑的还是大海里游的,当它们受伤、受困需要帮助时,第一时间出手解救。
2023年以来,大连公安在热心市民的帮助下联合大连野境自然志愿者团队等野生动物保护组织,救助野生动物367只,其中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156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丽画卷正在滨城大连徐徐展开。希望广大市民齐心协力保护好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爱护我们共同生活的美丽家园。
警方提示
01
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2
哪些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03
保护野生动物,我们应该怎样做?
●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饲养野生动物。
●若遇到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请及时救助或寻求有关部门帮助。
●杜绝非法猎捕、交易、杀害、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