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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6/06/02 1.6w 阅读 544 点赞

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不服处罚决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前14位)

处罚决定书编号

1

管公宝

23028119761023****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6〕2102002200349244号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6〕2102002200349233号

2

王龙

23022519940624****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6〕2102002200350821号

附:处罚决定书公告.rar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案件查处大队

2026年6月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