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SBJ26460000316430591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SBJ26460000316430591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三亚市吉阳区张学月蔬菜摊(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6年7月16日,经抽检,检出噻虫嗪项目实测值0.44mg/kg,标准指标值≤0.3mg/kg,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6年8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62元,可查清的违法所得为62元。
(二)2026年10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摊位已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葱。
(三)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2元;3.罚款1000元。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