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案例警示教育,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深刻吸取违法教训,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刻绷紧安全弦,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一
2026年4月16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对宿迁凌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金属件涂装生产线安装项目外包给某设备厂,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75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处罚款0.55万元。
案例二
2026年4月22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对沭阳县鑫磊木业制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1.该厂多边锯机的木质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2.多边锯机的木质粉尘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
案例三
2026年6月9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周晓楠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葛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葛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泗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
案例四
2026年6月2日,宿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冠牛智能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丁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低压电工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宿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