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信息
办理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跨省迁移
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自治区财政厅A03窗口
更多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咨询方式
电话:0771—559551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71—5595845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451013003000
实施编码
11450000007566402A2451013003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场景
-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填写并本人签名、相关人员签字、加盖注册会计师印章和事务所公章; 5.签名以及公章栏必须与申请表其他内容保持在一页内。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申请表格是否有本人签名、主任会计师签名、注册会计师印章、事务所盖章。
行使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三)合伙人(股东);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换发的执业证书后15日内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收回原分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分所执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审批层级
自治区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存在前置审批
否
有无年检要求
否
权限划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三)合伙人(股东);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换发的执业证书后15日内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收回原分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分所执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委托部门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否
是否容缺受理
是
容缺时限
3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
公示地址
http://acc.mo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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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地址
电话查询:0771-5595515。现场查询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自治区财政厅A03窗口。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变更证书信息的)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