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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2026/10/21 1.9w 阅读 390 点赞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我市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6年8月28日经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9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0月13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

  四、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必须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删去第一项。

  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八、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集会等活动,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十一、将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单位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此外,根据修改,对条文顺序及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