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为戒,推动全市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增强矿山企业依法办矿意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包头市矿山安全监管局现将筛选的3起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6年3月,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外包项目部存在采场作业面铲运车司机、破碎车司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制度;带班领导未按井下领导带班计划下井带班等隐患问题。反映出该矿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外包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发包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投入缺乏制度化保障,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系统性失效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并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相关规定,责令该矿限期整改,并对矿山企业及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二:
2026年7月,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非煤地下矿山及配套的尾矿库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总工程师,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井下三中段东沿安全出口天井内未设置照明;尾矿库入库粗尾砂含水率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至少每周检测一次;尾矿库堆积坝干燥区域滤饼压实系数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尾矿库排水斜槽进水口、出水口封堵不畅通;带班领导未与下井工人同上同下等问题隐患。反映出该矿山企业安全技术力量配备缺失、井下安全设施维护缺位、尾矿库关键运行指标管控失控、领导带班制度执行不严,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系统性漏洞,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矿山企业及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三:
2026年8月,达茂联合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某非煤露天矿山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未配足电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隐患自查整改闭环记录不完善;1204m台阶临时泵站未设置照明;采场各路口指示牌设置不明显;边坡浮石未清理、局部有伞檐等问题隐患。反映出该矿特种作业人员配置不足、隐患自查整改闭环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粗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并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相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实施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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