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50106328-202610-543792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昆明市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6-10-09 16:45 |
| 名 称: | 关于《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 ||
| 文号: | 关键字: | ||
关于《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为有效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决定》制定理由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工作部署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水务局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梳理,4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核心内容基本被上位法覆盖且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需求,拟依法予以废止。
二、《决定》制定过程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 号)规定,市水务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局党组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了《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三、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昆明市取用地下水监督检查规定》废止原因
该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6 年。目前,该文件实施机构“昆明市水政监察支队”已撤销,所依据的上位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均已进行了修正或修订;2021 年国务院针对地下水管理出台了国家层面第一部专门性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系统性对地下水管理工作作出规定;国家、省、市出台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地下水的管理规定更科学、规范,也更细致,直接适用相关上位法可以满足对地下水的各项管理工作需求。
(二)《昆明市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废止原因
该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5年。近年来水利部出台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政策文件,从建设安全、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各级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已基本覆盖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且办法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内容与当前水利工程安全精细化管理、智慧水利、数字化监管等方面不相适应,直接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政策文件满足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需求,不会出现监管空白、管理断层。
(三)《昆明市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废止原因
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14年有余。该办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上位法已进行修订或修正;特别是近年来,水利部、云南省和昆明市分别出台了《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从科技项目的责任主体与职责、申报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监督、绩效评价与诚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已基本覆盖办法的核心内容,满足当前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需求。
(四)《昆明市防洪设施管理规定》废止原因
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15年有余。该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均已进行修订,《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于2023 年废止,《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即将废止;该规定与2025年出台的《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滇池流域排水相关职能规定不一致;直接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满足我市防洪设施管理工作需求,不会出现监管空白、管理断层。
相关政策文件:昆明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