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东康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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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环穗审〔2026〕122号
广东康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申请资料收悉。经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函复我厅,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明确代码900-052-31仅限接收整只废铅蓄电池,故不同意你公司本次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将0.5吨HW31含铅废物(电解液,废物代码:900-052-31)转移至江西齐劲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