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26〕39号
广州市江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市江丰健康食品产业园(配套污水处理站及锅炉房)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江丰健康食品产业园(配套污水处理站及锅炉房)位于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塔山。主要建设内容:建设4栋标准厂房;1栋污水处理站设备房,配建1座处理规模为3000m3/d的地埋式污水处理站,用于处理园区生产废水;1栋锅炉房,配套2台6t/h的天然气锅炉(一用一备)。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水处理站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锅炉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园区生产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江高净水厂进一步处理。生产废水排放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表1间接排放限值。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江高净水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该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氮氧化物1.344吨/年。该项目应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所需替代指标氮氧化物为1.344吨/年,从“十五五”减排项目预支。
(八)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 752 号广州市行政复议中心 2 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白云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粤秀环保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