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7-13 12:00
- 信息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九农字〔2026〕26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7-1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821
- 责任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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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农字〔2026〕26号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农业
产业化省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九江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庐山西海农林水务和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不断培育企业发展壮大,增强联农带农效益,有效助力乡村振兴。现将《九江市农业产业化省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7月13日
九江市农业产业化省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或相关服务性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省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不符合申报标准的企业不得申报。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
商务,以及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
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的 70%以上。
3.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其中一条规模标准: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生产型企业总资产 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加工、流通型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年交易额4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 70%以上。
(5)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
(1)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原则上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
(3)产品产销率80%以上。
5.企业信用
(1)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2)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2年内是指从上一次监测认定结果公布日起,至本次监测认定省级申报通知印发日止。下同);在“信用中国”平台,近2年企业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
(3)企业近2年内未受到农业农村部门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6.企业带动能力
(1)企业通过订单、股份、服务协作、土地流转、用工聘用等方式,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且每个企业带动500户以上农户增收;
(2)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质量安全水平
(1)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近2年内未检出禁用药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落实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制度要求,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管理,并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4)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近2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都为B级以上。
8.产品竞争力
(1)企业有注册的品牌或商标;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
并获得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第六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不符合申报标准的企业不得申报。
(一)申报对象范围
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等,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类型。农业企业分为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市场带动型企业,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等三种类型。
2.企业规模。企业有一定的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好,综合实力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1)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规模: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2)市场带动型企业规模:年交易(经销)额1亿元以上。
(3)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
3.企业持续经营及带动能力。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并实现盈利,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带动农户在100户以上。
4.企业信用。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不拖欠工资,银行信用较好。
5.企业竞争力。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其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第七条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1.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
4.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无保留审计报告、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
5.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税务、市场监督、劳动保障、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出具近2年纳税情况、市场经营情况、支付职工工资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带动农户及增收情况的统一证明;
6.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建设情况的证明;
7.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同时提供对接农民合作社名单、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名单;通过其它模式带动农户的须提供带动农户名单;
8.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书以及企业荣誉图片;
9.其他附件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省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参考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监测及新申报企业按属地管理和隶属关系,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推荐申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正式推荐文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书一同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并附核查意见和相关材料。省级龙头企业申报程序参考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局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进行认定,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参考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监测
第十条原则上每两年监测一次,通报监测结果,做到有进有出、规范发展。监测合格的省、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加强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建立经常性的企业调查核实制度,对发现在非监测年份的龙头企业出现经营不善的,要及时采取预警措施,要求企业整改;对不接受整改、整改后仍出现不符合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正式行文提出取消龙头企业资格的建议,市农业农村局对市级龙头企业监测结果审定批复,省级龙头企业参考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具体监测材料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程序审定为不合格,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申报及监测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不接受监测或不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3.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4.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落实不到位及其他因素而导致监测不合格的。
对于企业其产品在接受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次认定为龙头企业;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再认定。
第十四条 龙头企业如需要更改企业名称,对其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且更名后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联农带农能力等仍符合认定标准,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审核确认,与监测结果一同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存在瞒报、虚报等现象,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