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9-12 15:18
- 信息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九农字〔2023〕55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9-1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1392
- 责任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九农字〔2023〕55号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涉及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九江经开区社发局、庐山西海农林水务局、八里湖新区社会发展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参照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们制定了《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涉及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涉及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涉及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涉及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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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分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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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档次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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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狂犬疫苗强制免疫接种的处罚 |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狂犬疫苗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档次 |
期限内已改正、具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 |
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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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档次 |
期限内已改正、无从轻从重情形或者具有从重情形的 |
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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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档次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附件2
《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涉及农业
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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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分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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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 档次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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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档次 |
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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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档次 |
无从轻从重情形或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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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档次 |
具有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