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宁德市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宁常〔2023〕13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2026〕2号)精神,以及《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2014〕5号)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德市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资金管理办法》(初稿),向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并在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后,形成《资金管理办法》。
三、范围期限
《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主要内容
《宁德市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17条。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对专项资金的定义,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茶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作出规定。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预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监控、评价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茶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必须对专项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凭证齐全、台账完整,规范会计核算,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监督。
(二)第五条至第六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进行了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结构调整、生态茶园建设、茶园绿色防控、茶叶“五新”技术推广、初制设备改造、质量安全保障、联农带农主体培育、社会化服务普及、市场渠道拓展、茶文化与品牌宣传推广、茶文旅融合、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组织开展服务等,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茶产业相关工作和事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福利、缴纳罚款、捐赠、投资理财、劳务报酬超标准支出,以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购置与费用。
(三)第七条至第九条,对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进行了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以及重点工作任务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研究确定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执行前一年年底前下达到各县(市、区)。若无法提前下达的,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及时下达专项资金。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使用方案,并按时安排到位。原则上各地应当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12个月内,或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四)第十条至第十七条,对资金管理监督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并明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及执行期限。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 茶产业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593-293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