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六公示”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性与公信力,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企行政检查实施主体、检查事项及法律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执法文书规范、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评判标准等六项内容进行系统性梳理、细化完善与统一规范。现将相关规范内容公示如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与市场主体监督。
一、行政检查主体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详见附件1。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市场监管领域、药品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市县本级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检查频次汇总表》明确的检查频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检查文书(详见附件3)
1.司法部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
2.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
3.黑龙江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
五、涉企检查计划
详见附件4。
六、检查标准(详见附件5)
1.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规范
2.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
3.自愿性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
4.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5.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
6.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6年版)
7.药品监管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