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意见(试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领域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审查,《鹰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鹰教办字〔2020〕46号)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不符合当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政策要求。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基字〔2021〕53号)、《江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基字〔2021〕60号)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意见(试行)》(鹰教办字〔2020〕46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意见(试行)》(鹰教办字〔2020〕46号)不再执行。
今后我市校外培训工作将依据国家、省、市最新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确保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特此公告
鹰潭市教育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