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城大道南侧约30米处、冬旭路西侧约400米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人、管理人、相关人:
经查实,你(单位)在港城大道南侧约30米处、冬旭路西侧约400米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港城大道南侧约30米处、冬旭路西侧约400米处的建筑物(构筑物)于十日内自行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号:津东丽综执拆催告字(2026)第062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1.《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
2.拆除范围卫星图(黄色标线内)及现场照片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