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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2026/03/31 8.9k 阅读 328 点赞

港城大道南侧约30米处、冬旭路西侧约400米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人、管理人、相关人:

经查实,你(单位)在港城大道南侧约30米处、冬旭路西侧约400米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港城大道南侧约30米处、冬旭路西侧约400米处的建筑物(构筑物)于十日内自行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号:津东丽综执拆催告字(2026)第062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1.《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

2.拆除范围卫星图(黄色标线内)及现场照片

     2026年3月31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