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玉(身份证号:120110********1255)、张树山(身份证号:120110********1216)、张贤(身份证号:430103********053X)、李新有(身份证号:120110********1236):
你在港城大道南侧约30米处、冬旭路西侧约400米处的建筑物(构筑物)。经查:此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3月7日对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津丽军粮城街法字[2025]7号),因你未拆除违法建设,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26年3月26日向你送达了《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津东丽综执拆催告字(2026)第061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督促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