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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发出(津河东)文综罚字〔202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15日内将罚款25000元缴至指定银行或其他电子支付系统。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所产生的加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合计50000元,缴至指定银行账户或其他电子支付系统。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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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2-2412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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