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72号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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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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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华炀建材经营部: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程明信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6)办字第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启东市华炀建材经营部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程明信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4月25日期间工伤医疗费人民币768.17元;
二、被申请人启东市华炀建材经营部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程明信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5月24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9800元;
三、被申请人启东市华炀建材经营部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程明信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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