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鹰潭哈普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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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本委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谭广菊诉被申请人鹰潭哈普科技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6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9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385.2元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零玖佰叁拾壹元贰角整(¥150931.20)。(鹰劳人仲案字〔2025〕第200号)。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鹰劳人仲案字〔2025〕第200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鹰潭市信江新区信江北大道鹰潭市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1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鹰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