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5177-3/2025-00009 |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8 |
| 信息名称: |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 文号: | |||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建立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规定要求的需要。2023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有力推进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需要。健全完善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是拓宽社会参与城市管理渠道,浓厚共建、共管、共治、共享氛围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是全面夯实城市管理工作基础的需要。实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有效推动沿街市容环卫责任人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逐步形成“我的门前我负责”长效机制,能够加快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步伐。
四是提升城市依法治理水平的需要。建立部门牵头、属地督促、责任人履责的“三位一体”机制,以有力的执法保障推动责任人履行法定责任,能够提高城市法治化水平和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二、《办法》的编制过程
2024年2月,《办法》列入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自3月份以来,我们学习借鉴北京、上海和省内等先进城市成功经验做法,认真分析我市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在告知、履行、监管、执法等环节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结合走访、座谈、调研等,形成本《办法》。4月份开始,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开展了意见征求、专家论证等,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10月份,通过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2025年1月7日,《规定》通过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2025年2月11日正式印发,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市容环卫责任区定义、市容环卫责任人确定原则、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主管部门、管理主体和其他部门职责、市容环卫责任区划定原则、市容环卫责任具体要求、市容环卫责任人其他义务等内容。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城市化建成区。
(二)市容环卫责任区定义及责任人确定办法。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卫责任人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辖区开展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本辖区相关单位、个人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行业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宣传市容环卫相关法律法规等。
(四)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划定原则
1.沿街单位或者个人(商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构)筑物外立面及沿街一侧房基线至景观绿化带边界线(无景观绿化带的,至人行道边界线;无人行道的,至非机动车道边界线);其他侧面有相邻单位的,以规划红线为界;未明确红线的,则以中心线为界。
2.公共场所周边单位或者个人(商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公共场所一侧房基线至公共场所边界线。其他侧面有相邻单位或个人的,以规划红线为界;未明确红线的,则以中心线为界。
3.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居住区的规划红线区域(无规划红线的,为该居住区实际管理区域)及小区出入口至非机动车道边界线。
4.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为其所有、管理、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规划红线范围区域及其实际管理(使用)区域范围。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有规划红线的以规划红线为界,无规划红线的以中心线为界。
(五)市容环卫责任区内保持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具体标准
1.地面干净:保持责任区内无暴露垃圾,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和软包装等废弃物,无污物、污水、污迹,无渣土、碎砖、杂草,无乱堆放,无蚊蝇孳生地;无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无乱搭乱建,无车辆乱停;落实垃圾分类并按规定投放;及时清理积水、积雪、残冰。
2.立面整洁:规范设置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保持建(构)筑物外部墙面、玻璃幕墙、橱窗及其他附属设施外观安全、美观、整洁,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无乱晾晒、乱吊挂,无私拉乱接电线管线。
3.设施完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管理或使用的广告招牌、园林绿化、景观照明等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挖掘道路、侵占绿地和破坏花草树木;不得在公共场地设置阻车柱(石)、地锁等设施。
(六)市容环卫责任人的责任。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并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
(七)《办法》有效期。自2025年4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相关文件: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规定要求的需要。2023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有力推进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需要。健全完善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是拓宽社会参与城市管理渠道,浓厚共建、共管、共治、共享氛围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是全面夯实城市管理工作基础的需要。实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有效推动沿街市容环卫责任人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逐步形成“我的门前我负责”长效机制,能够加快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步伐。
四是提升城市依法治理水平的需要。建立部门牵头、属地督促、责任人履责的“三位一体”机制,以有力的执法保障推动责任人履行法定责任,能够提高城市法治化水平和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二、《办法》的编制过程
2024年2月,《办法》列入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自3月份以来,我们学习借鉴北京、上海和省内等先进城市成功经验做法,认真分析我市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在告知、履行、监管、执法等环节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结合走访、座谈、调研等,形成本《办法》。4月份开始,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开展了意见征求、专家论证等,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10月份,通过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2025年1月7日,《规定》通过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2025年2月11日正式印发,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市容环卫责任区定义、市容环卫责任人确定原则、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主管部门、管理主体和其他部门职责、市容环卫责任区划定原则、市容环卫责任具体要求、市容环卫责任人其他义务等内容。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城市化建成区。
(二)市容环卫责任区定义及责任人确定办法。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卫责任人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辖区开展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本辖区相关单位、个人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行业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宣传市容环卫相关法律法规等。
(四)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划定原则
1.沿街单位或者个人(商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构)筑物外立面及沿街一侧房基线至景观绿化带边界线(无景观绿化带的,至人行道边界线;无人行道的,至非机动车道边界线);其他侧面有相邻单位的,以规划红线为界;未明确红线的,则以中心线为界。
2.公共场所周边单位或者个人(商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公共场所一侧房基线至公共场所边界线。其他侧面有相邻单位或个人的,以规划红线为界;未明确红线的,则以中心线为界。
3.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居住区的规划红线区域(无规划红线的,为该居住区实际管理区域)及小区出入口至非机动车道边界线。
4.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为其所有、管理、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规划红线范围区域及其实际管理(使用)区域范围。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有规划红线的以规划红线为界,无规划红线的以中心线为界。
(五)市容环卫责任区内保持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具体标准
1.地面干净:保持责任区内无暴露垃圾,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和软包装等废弃物,无污物、污水、污迹,无渣土、碎砖、杂草,无乱堆放,无蚊蝇孳生地;无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无乱搭乱建,无车辆乱停;落实垃圾分类并按规定投放;及时清理积水、积雪、残冰。
2.立面整洁:规范设置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保持建(构)筑物外部墙面、玻璃幕墙、橱窗及其他附属设施外观安全、美观、整洁,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无乱晾晒、乱吊挂,无私拉乱接电线管线。
3.设施完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管理或使用的广告招牌、园林绿化、景观照明等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挖掘道路、侵占绿地和破坏花草树木;不得在公共场地设置阻车柱(石)、地锁等设施。
(六)市容环卫责任人的责任。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并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
(七)《办法》有效期。自2025年4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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