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规定,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准确及时、依法依规发放,现就及时申报社会保险相关信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义务
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申报方式
请携带相关材料(死亡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相关服刑证明材料)及申报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申报。
三、申报情形
(一)关于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1.死亡;2.在押服刑;3.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失国籍;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形。
(二)关于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关于停发工伤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四、法律责任
若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出现冒领、多领等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对于故意隐瞒、虚报信息,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生之路,社保守护。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钱”“保命钱”,如实申报相关信息是单位及个人应尽的义务。望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家属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特此通告
楚雄州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