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公共关系协会: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3、2024、2025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按照《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社会团体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以上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施行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吊销登记证书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丹东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丹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28号
联系部门:丹东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电话:0415-2661150
丹东市民政局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