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承办机构: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执法区域:吴忠市行政区域内
联系方式:0953-2123340
办公地址:吴忠市利通区迎宾大街
(二)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姓名 | 执法证编号 | 执法区域 |
黄婉秋 | 30545421032 | 吴忠市域内 |
马雨欣 | 30545421028 | 吴忠市域内 |
余 薇 | 30545421011 | 吴忠市域内 |
马 玲 | 30545421030 | 吴忠市域内 |
杨 静 | 30545421038 | 吴忠市域内 |
黄宇轩 | 30545421029 | 吴忠市域内 |
丁建云 | 30545421035 | 吴忠市域内 |
王敏悦 | 30545421033 | 吴忠市域内 |
马晓婷 | 30545421037 | 吴忠市域内 |
马 玲 | 30545421036 | 吴忠市域内 |
杨光亚 | 30545421034 | 吴忠市域内 |
杨 艳 | 30545421044 | 吴忠市域内 |
梁建民 | 30545421014 | 吴忠市域内 |
董媛媛 | 30545421015 | 吴忠市域内 |
周笑丛 | 30545421012 | 吴忠市域内 |
二、行政执法权限
本局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具体包括:
行政许可:对营业性演出活动、娱乐场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等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对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印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财物等;
行政检查: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含重要保障期)监督检查;对全市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文物安全检查;对出版印刷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对电影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长城保护条例》《旅行社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导游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
受理立案:通过投诉举报、执法检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批准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开展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依法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可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如果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应当告知其听证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集体讨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决定:根据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移送)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执行: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归档:案件执行完毕或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整理归档案卷。
(二)行政检查程序
制定计划:根据监管职责和工作安排,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时间;
事前准备:确定执法人员,准备执法证件、检查文书、执法记录仪、检测设备等;
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抽样检测、调取资料;
结果处理:检查结束后,当场或事后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轻微问题的,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记录归档:整理检查资料归档。
(三)行政强制程序
审批: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前,依法报局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当场实施,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告知: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实施: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实施,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交付当事人;
后续处理: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解除、没收、移送等);
归档:整理资料归档。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平台等渠道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送达:依法送达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局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陈述、申辩与听证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六、公示说明
本公示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本局职责调整动态更新;本公示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