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聘期届满评标专家续聘工作的通知

2026/11/01 城事通编辑部 1.8w 阅读 472 点赞 查看原文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行政审批局,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聘期届满评标专家续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聘范围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2026年12月31日聘期届满提出续聘申请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申请人”),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国企采购评标专家。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

(四)《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5〕9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五)《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鲁发改公管〔2026〕741号);

(六)《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细则》(鲁发改公管〔2026〕743号,以下简称《评价考核细则》);

(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3〕916号)。

三、续聘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其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不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并取得相应中级职称满6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须取得建设工程(建筑经济)中级职称,交通工程类、水利工程类须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中级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即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满65周岁(1961年12月31日后出生)。

(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入库情形。

四、续聘程序和时间安排

本次续聘工作自2026年11月1日起至12月25日结束,分五个阶段组织开展。申请人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续聘程序和时间安排,分别做好相应工作。各阶段时间截止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将自动关闭相关操作权限。

(一)申请申报(11月1日-15日)。申请人应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https://ggzyjy.shandong.gov.cn/szjk)提出续聘申请,进入复审流程后,按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全面地核对维护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

(二)市级审核(11月20日前)。市级审核由各市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重点审核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续聘条件,所选评标专业与职称、执业资格和从业经历是否匹配。审核过程中发现信息不规范的,应注明原因予以退回修正;不通过的,应写明理由。申请人信息修正提交截止时间为11月18日。

(三)省级审核(11月30日前)。省级审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对通过市级审核的申请人专业信息和基本信息进行审核。申请人信息修正提交截止时间为11月28日。

(四)培训考试(12月1日-15日)。培训考试采用线上方式进行。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在征集信息界面根据提示进入培训考试系统进行在线培训(自学)、在线考试,考试应达到合格线。

(五)续聘入库(12月16日-25日)。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并确定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五、信息维护

申请人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进入复审流程后,应对本人已提报信息逐项核对。已在系统中提报且无变化、仍在有效期内的材料,无需重复上传;信息不完整、已失效或者发生变化的,应当补充、更新并提交。

(一)需提报的主要信息。

1.近期红底证件照;

2.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所在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原工作单位的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4.社保证明或退休证明;

5.职称证书及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6.无犯罪记录证明;

7.个人信息申报表;

8.系统要求提报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申请,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二)需重点补充或更新的情形。

1.时效性材料需更新提供。

(1)社保证明。在职人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由现用人单位缴纳可经核验的养老保险信息(缴纳截止时间为此通知印发当月,当月社保尚未缴纳的截止时间可为通知印发上一月);

(2)无犯罪记录证明。可在“爱山东”APP开具并下载后上传,不得使用截图,或者可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后上传。

2.个人信息变更的,应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1)身份证到期或更新的,应更新身份证信息;

(2)工作单位变更的,应更新工作单位名称、单位推荐意见、社保证明等信息。其中社保证明材料中的单位名称须与现工作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供由本人签字、社保缴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须说明代缴原因及劳动关系)。若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需提供其派遣资质证明、三方合同、劳务合同的清晰扫描件。社保证明材料应体现自工作以来各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至少显示当前工作单位养老保险缴纳信息;

(3)由在职转为退休人员的,工作单位应填写退休时的工作单位,并提供体现原工作单位名称等信息的退休证明。有返聘经历的,在从业经历中体现返聘情况;

(4)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更新的,应更新相关证书信息。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职称等证书应提供有效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带有二维码的电子证书(原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职称信息,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职称证书材料须保留);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应提供有效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带有二维码的电子证书、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平台的完整网站截图(包括网站名称、个人信息、执业注册信息、截图时间等)。

个人信息补充或更新的,应在完善信息后重新导出个人信息申报表,打印并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原个人信息申报表等全部材料不得删除。

(三)评标专业选择。

1.原评标专业符合条件且没有变更意愿的,无需变动;

2.如确需修改或重新选择,应结合本人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选择行业领域内的3个以内评标专业类别(选到最末一级),一经选择,聘期内不得变更;

3.评标专业应与“职称专业”或者“注册执业资格专业”相对应,可以同时与职称专业或注册执业资格专业对应,也可以分别与职称专业或注册执业资格专业对应;

4.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执业资格所列专业不能作为选择评标专业的依据;

5.职称专业非“概预算、造价”且无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不可选择造价类评标专业。  

六、其他要求

(一)不按要求参加续聘或续聘不合格的,终止或取消其在库评标专家资格。

(二)请各市、各相关部门(单位)、申请人及时关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信息和网站通知公告,做好续聘有关工作。

(三)国企采购评标专家的信息审核由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运营单位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负责。

(四)具体操作指南及说明、注意事项以及常见问题,请参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站“服务中心”栏目。

七、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0531-51783209、5178320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531-51765156;

省交通运输厅:0531-51762139、51762138;

省水利厅:0531-51767140;

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0531-86196015、86196990;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技术支持电话:0531-51778862、51778861;

培训考试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531-86195562。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26年10月3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