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施细则》第八条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单位做了原则性的确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政策政策解读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2015/07/01 5.4k 阅读 35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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