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