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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2026/05/28 1.0w 阅读 285 点赞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现公告我市以下33717人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20260528注销可恢复驾驶员33717.pdf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5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