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现公告我市以下33717人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