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163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市以下6814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30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20260528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人员名单6814人.pdf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