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制度专项整治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课时费用和不予退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职能职责,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排查摸底,建立问题台账。组织开展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情况全覆盖排查,排查范围涵盖学科类、非学科类全部持证合规机构及无证违规培训机构。重点核查机构收费公示、收费标准、预收费缴存、课时计费、退费执行、票据开具等情况逐一核查,坚持“一机构一台账”,详细记录机构基本信息、违规问题、整改时限、责任人,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二是规范收费公示,实现阳光收费。统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公示标准,督促所有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线上招生平台同步公示完整收费信息,必须明确公示收费项目、课时单价、收费标准、优惠政策、退费条件、退费流程、退费时限、投诉电话等内容,公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长期有效、及时更新。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虚假优惠、捆绑收费、价格欺诈等违规问题。
三是强化统筹协调、形成联动合力。强化事前提醒、事中指导、事后严处的工作机制,通过行政指导、提醒告诫、行政约谈等方式,帮助企业规范明码标价制度。加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体育等部门的联动,督促广大企业和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履行社会责任,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格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签 发 人:吴铁宏
承 办 人:李南海
联系电话:866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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