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凯与你公司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111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北京泰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凯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泰颐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凯二〇二三年一月至二〇二五年一月期间工资十八万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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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