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2026/10/14 9.6k 阅读 542 点赞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15 10:24


一、出台背景

城镇集中供热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政府定价的重要领域。2016年3月,我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内发改价字〔2016〕206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稳步推进公共事业价格改革,提高政府制定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后共6章33条,主要对成本监审周期、监审原则、定价成本的构成和核定标准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删除了公务车辆配置、各地制定配套细则2条条款;新增热电联产成本分摊计算方法和经营者义务2个章节,填补制度空白,强化刚性约束。

三、政策亮点

一是创新分摊机制,填补制度空白。结合前期热电联产成本分摊理论研究成果及我区实际,本次修订创新性提出以热量法为基础、“好处共享”原则为补充的热电联产成本分摊方案。进一步细化了燃料成本及其他共用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补齐原办法相关制度空白。

二是压实层级责任,统一监审程序。参照8号令,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本级供热成本监审主体责任,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确立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三项监审原则;明确3年为一个监审周期,细化监审期间规则和基础资料要求,为开展成本监审统一程序标尺。

三是重构成本框架,明晰核算边界。按照垄断行业监管要求,将原办法“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的成本费用分类模式,优化为“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两部分。参照8号令,进一步细化各项费用的构成、扩充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内容,明确定价成本边界。

四是量化核定标准,统一监审尺度。结合我区实际,将经营者抽样比例从不低于50%提升至不低于60%,样本覆盖热电联产、燃煤、燃气等不同供热类型;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使用权资产折旧、特许经营无形资产摊销规则;新增关联交易、业务外包费用监审规则;规范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冲减规则。

五是强化经营者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参照8号令,专设经营者义务章节,明确企业自收到监审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的资料清单和时限,对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拒不配合或报送虚假资料的,可中止监审、从低核定成本并依法处罚;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要求上报供热成本和收入等数据。

信息来源: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城镇集中供热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政府定价的重要领域。2016年3月,我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内发改价字〔2016〕206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稳步推进公共事业价格改革,提高政府制定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修订后共6章33条,主要对成本监审周期、监审原则、定价成本的构成和核定标准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删除了公务车辆配置、各地制定配套细则2条条款;新增热电联产成本分摊计算方法和经营者义务2个章节,填补制度空白,强化刚性约束。三、政策亮点一是创新分摊机制,填补制度空白。结合前期热电联产成本分摊理论研究成果及我区实际,本次修订创新性提出以热量法为基础、“好处共享”原则为补充的热电联产成本分摊方案。进一步细化了燃料成本及其他共用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补齐原办法相关制度空白。二是压实层级责任,统一监审程序。参照8号令,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本级供热成本监审主体责任,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确立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三项监审原则;明确3年为一个监审周期,细化监审期间规则和基础资料要求,为开展成本监审统一程序标尺。三是重构成本框架,明晰核算边界。按照垄断行业监管要求,将原办法“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的成本费用分类模式,优化为“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两部分。参照8号令,进一步细化各项费用的构成、扩充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内容,明确定价成本边界。四是量化核定标准,统一监审尺度。结合我区实际,将经营者抽样比例从不低于50%提升至不低于60%,样本覆盖热电联产、燃煤、燃气等不同供热类型;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使用权资产折旧、特许经营无形资产摊销规则;新增关联交易、业务外包费用监审规则;规范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冲减规则。五是强化经营者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参照8号令,专设经营者义务章节,明确企业自收到监审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的资料清单和时限,对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拒不配合或报送虚假资料的,可中止监审、从低核定成本并依法处罚;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要求上报供热成本和收入等数据。


一、出台背景

城镇集中供热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政府定价的重要领域。2016年3月,我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内发改价字〔2016〕206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稳步推进公共事业价格改革,提高政府制定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后共6章33条,主要对成本监审周期、监审原则、定价成本的构成和核定标准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删除了公务车辆配置、各地制定配套细则2条条款;新增热电联产成本分摊计算方法和经营者义务2个章节,填补制度空白,强化刚性约束。

三、政策亮点

一是创新分摊机制,填补制度空白。结合前期热电联产成本分摊理论研究成果及我区实际,本次修订创新性提出以热量法为基础、“好处共享”原则为补充的热电联产成本分摊方案。进一步细化了燃料成本及其他共用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补齐原办法相关制度空白。

二是压实层级责任,统一监审程序。参照8号令,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本级供热成本监审主体责任,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确立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三项监审原则;明确3年为一个监审周期,细化监审期间规则和基础资料要求,为开展成本监审统一程序标尺。

三是重构成本框架,明晰核算边界。按照垄断行业监管要求,将原办法“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的成本费用分类模式,优化为“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两部分。参照8号令,进一步细化各项费用的构成、扩充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内容,明确定价成本边界。

四是量化核定标准,统一监审尺度。结合我区实际,将经营者抽样比例从不低于50%提升至不低于60%,样本覆盖热电联产、燃煤、燃气等不同供热类型;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使用权资产折旧、特许经营无形资产摊销规则;新增关联交易、业务外包费用监审规则;规范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冲减规则。

五是强化经营者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参照8号令,专设经营者义务章节,明确企业自收到监审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的资料清单和时限,对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拒不配合或报送虚假资料的,可中止监审、从低核定成本并依法处罚;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要求上报供热成本和收入等数据。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