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在2023年和2024年分别为两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抢救费30余万元。经过诉讼追偿,法院判决有关事故责任人承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偿还责任,但判决书生效后,偿还义务人未及时履行偿还责任。为维护救助基金合法权益,昆明市救助基金近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已采取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救助基金的性质是垫付而非无偿救助。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202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昆明市救助基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落实该办法赋予的管理职责。在此也郑重提醒申请救助基金的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和丧葬费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未按时足额履行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