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广大求职者: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平等的原则。为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求职招聘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聘须规范
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或通过招聘活动招用人员的,应当提供招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法人身份证件和参会企业诚信招聘承诺书。招聘简章须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岗位名称、招用人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录用条件、用工类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持证经营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制定活动方案,核实招聘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招聘资料,并向社会公布交流会信息,自交流会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办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交流会举办情况。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提供服务;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以招聘为名变相开展培训(“招转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求职者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求职者应通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正规机构求职,注意核实机构资质和招聘信息真实性,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求职过程中请警惕“招转培”“培训贷”等典型套路:以“零门槛”“高薪工作”“面试即入职”等为诱饵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进行引流;面试时刻意贬低求职者能力、制造焦虑,推荐所谓的“岗前培训”;以“培训后包就业”“保证收入”等话术诱导支付高额费用或办理贷款参加培训。
应聘时切勿向用人单位或中介交纳押金、报名费、培训费等任何费用,切勿将身份证原件交由他人扣押,切勿轻易提供个人敏感信息或办理贷款。如遇权益受损,请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协议文本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