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茶产业发展中心、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古田县食用菌产业发展中心:
为规范宁德市联农带农促增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德市联农带农促增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6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联农带农促增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市联农带农促增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念好新时代‘山海经’,走好闽东特色乡村振兴之路”(重点任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25〕30号)精神以及《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201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德市联农带农促增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常态化精准帮扶,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有关农业农村重点工作的专项资金,旨在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一)市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预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监控、评价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主要用于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支持水产、茶叶、食用菌3大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发展,以及市级强村公司、乡村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农业农村改革、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农机推广、农业科技创新、专家咨询服务、农业技术指导服务、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等。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管护:主要用于现代化农业基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及后期管护等。
(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主要用于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农村“厕所革命”、污水治理、垃圾治理和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建设项目。
(四)常态化精准帮扶:主要用于产业、就业帮扶,小额信贷贴息、产业帮扶保险、雨露计划、技能培训等方面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提升自我发展能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重点帮扶群体发展生产。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就业,以及集中安置区公益性岗位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完善;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五)市委、市政府推动的农业农村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任务计划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以及重点工作任务下达年度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本级使用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执行前一年年底前下达到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若无法提前下达的,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至有关县(市、区)。本级使用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使用方案,并按时安排到位。
第九条 原则上各地应当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12个月内,或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实施方案中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由县级或相关单位根据“联农带农促增收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资金使用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