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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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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责任清单

单位(公章):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负责人签字: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许可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文审,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获证后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 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单位(公章):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负责人签字: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

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

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

对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6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7

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8

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

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0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1

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2

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3

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4

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5

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

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

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8

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9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律师事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律师事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律师事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律师事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

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律师事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律师事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

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律师事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律师事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3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律师事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律师事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律师事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律师事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5

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律师事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律师事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6

对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律师事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律师事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律师事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律师事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

对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8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9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对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公证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公证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公证员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公证员,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公证员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公证员。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对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公证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公证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公证员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公证员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公证员,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公证员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公证员。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对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公证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公证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公证员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公证员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公证员,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公证员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公证员。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7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成,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基层法律服务所。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7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给付类责任清单

单位:(公章):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负责人签字: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法律援助

行政给付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受理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2. 审查和决定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须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效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理由。

  1. 指派或者安排责任: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1. 异议审查责任: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 支付办案补贴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向其支付办案补贴。
  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奖励类责任清单

单位:(公章):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负责人签字: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 准备阶段责任: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公布予以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
  3. 公示、转报阶段责任:对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组织和个人名单,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名单,报上级批准。
  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督检查类责任清单

单位:(公章):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负责人签字: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阶段的责任:针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需要监督的执业活动准确拟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组事前可以向被监督检查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发出监督检查书面通知,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具体要求和时间;检查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阶段的责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报告工作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3、报告监督检查结果阶段的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就检查工作形成专题检查报告,总结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基本评价,提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管理的建议。检查组在正式提交检查报告前,将进一步征求被检查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意见,被检查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收到反馈意见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将进一步核实。

4、监督检查结束后阶段的责任:向被检查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阶段的责任:针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需要监督的执业活动准确拟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组事前可以向被监督检查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发出监督检查书面通知,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具体要求和时间;检查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阶段的责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报告工作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3、报告监督检查结果阶段的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就检查工作形成专题检查报告,总结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基本评价,提出加强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管理的建议。检查组在正式提交检查报告前,将进一步征求被检查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意见,被检查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收到反馈意见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将进一步核实。

4、监督检查结束后阶段的责任:向被检查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法律援助工作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阶段的责任:针对律师在办理法援案件中需要监督的执业活动准确拟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组事前可以向被监督检查的律师发出监督检查书面通知,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具体要求和时间;检查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阶段的责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律师报告法援案件办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3、报告监督检查结果阶段的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就检查工作形成专题检查报告,总结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基本评价,提出加强对律师管理的建议。检查组在正式提交检查报告前,将进一步征求被检查的律师的意见,被检查的律师收到反馈意见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将进一步核实。

4、监督检查结束后阶段的责任:向被检查的律师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的律师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阶段的责任: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需要监督的执业活动准确拟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组事前可以向被监督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出监督检查书面通知,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具体要求和时间;检查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阶段的责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3、报告监督检查结果阶段的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就检查工作形成专题检查报告,总结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基本评价,提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的建议。检查组在正式提交检查报告前,将进一步征求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反馈意见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将进一步核实。

4、监督检查结束后阶段的责任:向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行政监督检查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阶段的责任: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需要监督的执业活动准确拟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组事前可以向被监督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出监督检查书面通知,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具体要求和时间;检查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阶段的责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3、报告监督检查结果阶段的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就检查工作形成专题检查报告,总结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基本评价,提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建议。检查组在正式提交检查报告前,将进一步征求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反馈意见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将进一步核实。

4、监督检查结束后阶段的责任:向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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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务公开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