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北海东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桂北市监撤字送达〔2026〕XY08号
北海东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
本局对北海东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备案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本局依法作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北海东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决定书》(桂北市监撤字〔2026〕第11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现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北海东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决定书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6日
附件: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北海东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决定书
桂北市监撤字〔2026〕第11号
当事人:北海东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F07A2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长海
住所(经营场所):北海市长青东路东127号新安市场三楼1号
2026年6月26日,裴丹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海东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28日监事备案。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