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马云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马云,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工。马云于2026年1月19日17:30左右,因工作需要前往主管部门州交通运输局保密办公室4004室借阅保密文件,17:40左右离开时被保密室门口的防盗门槛绊倒摔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平,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杨平于2026年1月2日上午8:00左右在楚雄市北浦路工商银行院内执行款箱上车业务,被武装押运车倒车时从脚上压过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资润艽,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职工。资润艽于2026年1月4日15:25左右在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勤业楼5楼搬实验用具下4楼过程中,在楼梯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何玉蓉,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分行职工。何玉蓉于2026年1月9日17:50左右在楚雄市紫溪商业街工商银行楚雄府后街支行营业室门口搬当天外拓所用设备回网点过程中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夏维佳,楚雄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职工。夏维佳于2026年1月5日上午08:30至1月6日上午8:30在单位值班,值班工作规范规定,值班期间值班民警不得擅离职守。夏维佳于2026年1月6日上午值班期间外出送孩子上学返回值班岗位途中,于07:45左右在楚雄市鹿城镇新市街华馨妇科诊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楚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夏维佳负次要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拟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6.宋敏,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宋敏于2026年1月14日13:30左右在楚雄州人民医院新区重症医学二科第二监护室为患者更换液体时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利杨,云南电网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职工。王利杨于2026年1月13日16:30左右前往楚雄市中山镇法鲁古村委会周光地村民小组作业现场管控途中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尹鸿福,云南省楚雄监狱职工。尹鸿福于2026年1月12日14:30左右在楚雄监狱武警部队训练场进行训练时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林艳琼,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职工。现在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林艳琼于2026年1月5日上午06:48左右上班途在楚雄市振兴路格瑞小区外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楚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林艳琼负次要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4月2日至2026年4月6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