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罗渝凡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罗渝凡,楚雄州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罗渝凡于2025年11月6日上午09:40左右在楚雄州体育馆参加州教体局组织的全民健身杯篮球赛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朱春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职工,派遣到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朱春艳于2025年11月11日上午参加楚雄市第二批无物业小区验收工作,从文联街走到鹿城南路准备到百水巷小区验收,09:20左右在鹿城南路鹿城幼儿园门口不慎撞到人行道石墩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姚维旺,楚雄州公安局职工。姚维旺于2025年11月1日上午10:30左右在楚雄市公安局篮球馆参加楚雄州州直机关职工运动会篮球项目训练过程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王晓艳,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王晓艳于2025年11月19日上午08:25左右在楚雄州人民医院(新区)内科楼7楼参加集体交班结束返回工作岗位过程中在6楼楼道阶梯跌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唐伟,云南新华印刷二厂公司职工。唐伟于2025年11月11日中午12:55左右在云南新华印刷二厂公司印刷车间内操作切纸机过程中被压纸闸压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晓璐,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职工。杨晓璐于2025年12月1日上午8:12左右上班途中在楚雄市鹿城镇彝海东路与彝海北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楚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杨晓璐无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杨建华,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职工。杨建华于2025年11月14日16:00左右在楚雄州妇幼保健院紫霞院区中彝医科维修紫外线灯时电路漏电被电击,被电击时因身体不受控肩膀与吊顶龙骨发生撞击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应涛,云南电网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职工。李应涛于2025年12月3日15:05左右在10kv福塔线楚雄东瓜街道办事处庄甸社区福塔后山开展线路巡视途中在滑坡上滑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梁芹,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梁芹于2025年12月11日凌晨00:30左右在楚雄州人民医院耳鼻喉科护士站治疗室拿取物品时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2月13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9日